《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2)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3)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1.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含境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2. 产品名称信息;
3. 产品配方(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原料安全信息);
4. 产品执行的标准;
5. 产品标签样稿、境外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
6. 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
7.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8.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
9. 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具体要求详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32号)第三章。
1. 产品注册备案全过程的代理服务;
2. 辅助开通账户;
3. 辅助企业完成注册前授权和公证事项;
4. 辅助注册备案资料的编写;
5. 注册备案资料预审服务及申报过程中技术指导服务;
6. 注册备案配方和原文标签的合规审核;
7. 中文标签的合规审核;
8. 产品安全和功效检测监理服务;
9.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编写审核技术服务。
1. 专业法规团队:拥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一对一定制化技术服务。
2. 资源优势:拥有高质量合作伙伴,帮助客户选择试验机构、高效对接试验。
3. 完善的服务体系: 从咨询、检测、注册备案到培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 合理的费用预算:通过提高团队效率,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
系统默认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即为进口省份,后续境内责任人需要从其它省份进口时,境内责任人在备案系统中增加填报进口省份及收货人信息后,系统将自动在原备案凭证的“进口省份”栏目中增加载明新增省份名称。该项操作无须人工审查,但境内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监管部门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境内责任人并未从所填报省份进口的,将按提交虚假备案资料进行调查处理,一经查实将对该境内责任人按照异常用户予以冻结。
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内容不符合我国化妆品法规相关要求的,首先应当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申请更换境内责任人需提交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原境内责任人知情同意书或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拟变更的境内责任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