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3600004),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将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条件: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3次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技术审评 第四步: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步:送达 |
申请材料 | (1)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电子版:1份;
(2)研制报告,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3)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4)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5)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6)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7)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纸质版:1份原件,4份复印件; (8)送审样品。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检验,欢迎来信(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