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补发

实施主体(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官方办事指引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3600004),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 官方不收费(免费)。
设定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将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办结时限 35个工作日。

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受理条件 申请人是国内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3次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技术审评

第四步: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步:送达

申请材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纸质版:1份原件,电子版:1份;

(2)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纸质版:1份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原件;

(4)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纸质版:1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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