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017203600004),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设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将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定办结时限 | 35个工作日。
不含技术审评和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是国内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3次 |
办理流程 | 第一步:申请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技术审评 第四步: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步:送达 |
申请材料 |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纸质版:1份原件,电子版:1份;
(2)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纸质版:1份原件; (3)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原件; (4)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纸质版:1份原件。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检验,欢迎来信(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