ㅤㅤ安评中心拥有专业的翻译团队,主要从事国内外农用化学品(农药、兽药、化肥)、工业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新污染物)、特殊化学品(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油田化学品、海洋化学品、航化产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和医药卫生类产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消杀产品、包装材料)等产品的英汉互译工作。安评中心专业的翻译团队熟悉各领域各项法规及标准,能结合其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提供全面、精确的审核、翻译及制作服务,帮助企业翻译符合国家要求的文本,以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ㅤㅤ我们可为您提供各个行业相关的法规、标准、检测方法、论文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多种文件的英汉互译服务。涵盖农用化学品、工业化学品、特殊化学品和医药卫生类产品等多领域。
ㅤㅤ(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ㅤㅤ(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ㅤㅤ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ㅤㅤ(1)《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ㅤㅤ(2)《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
ㅤㅤ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ㅤㅤ(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ㅤㅤ(4)《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ㅤㅤ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ㅤㅤ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ㅤㅤ(1)审核中文资料、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的合规性;
ㅤㅤ(2)审核进口产品英文资料、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的合规性;
ㅤㅤ(3)翻译进口产品英文资料、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
ㅤㅤ(4)制作符合法规要求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