ㅤㅤ根据中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的规定,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ㅤㅤ根据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ㅤㅤ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该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进行准备和提交,需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ㅤㅤ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ㅤㅤ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ㅤㅤ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ㅤㅤ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ㅤㅤ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ㅤㅤ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ㅤㅤ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ㅤㅤ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ㅤㅤ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发〔2020〕13号)规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生产企业进行备案时,应当在线提交产品技术指标等资料。肥料登记备案工作人员应当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序号 | 肥料登记所需资料 |
1 | 《肥料登记申请书》(1份、纸质材料、原件、申请人自备) |
2 | 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
4 |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
5 | 产品安全性资料。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
6 | 产品有效性资料。包括田间试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7 | 产品标签样式。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
8 |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生产工艺资料: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
9 | 肥料样品: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
ㅤㅤ1)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ㅤㅤ2)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ㅤㅤ3)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ㅤㅤ4)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ㅤㅤ5)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ㅤㅤ6)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ㅤㅤ7)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图1 肥料登记流程图
序号 | 肥料续展登记所需资料 |
1 |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
2 |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3 | ㅤㅤ年度产品质量报告。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ㅤㅤ |
4 | 产品应用情况报告。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
5 |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
ㅤㅤ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ㅤㅤ2)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ㅤㅤ3)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ㅤㅤ4)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ㅤㅤ5)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图2 肥料续展登记流程图
序号 | 肥料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
1 |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
3 |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
4 |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
5 |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
6 |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
ㅤㅤ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ㅤㅤ2)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ㅤㅤ3)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ㅤㅤ4)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ㅤㅤ5)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图3 肥料变更登记流程图
ㅤㅤ中国肥料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进行肥料的登记和销售。因此,企业应当首先完善自身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同时,企业还应具备肥料生产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所生产的肥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ㅤㅤ在进行肥料登记前,企业必须确保其生产场地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企业应对生产场地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确保场地的土壤、水源等环境因素不会对肥料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处理、废水排放等符合环保标准。
ㅤㅤ肥料登记需要提交相应的试验报告和数据,以证明肥料的效果和安全性。因此,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试验单位进行合作。在选择试验单位时,企业应充分考虑其专业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等因素,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ㅤㅤ在进行试验检测时,企业应严格遵守试验方案和操作规范,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记录和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图4 环健安评的肥料服务
图5 环健安评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