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按照路径:“海洋工程类”主题→51017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办理依据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2)《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明确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
申请人 |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 |
批准条件 |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溢油应急计划已经由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2)申请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具备泥浆钻屑含油量达标排放的环保措施; (4)泥浆生物毒性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5)泥浆添加的重晶石中汞、镉含量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
审查材料清单(加盖公章) | (1)建设单位申请函;
(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申请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登记表; (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备案登记表; (5)泥浆生物毒性和重晶石检测报告。 |
申请与受理 |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生态环境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3、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单位。 |
审查批准 |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生态环境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生态环境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
办理时限 |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3)承诺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泥浆生物毒性和重晶石检测,欢迎来函(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