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平台相关问题
国外企业作为第三方的,需在政务服务平台选择“国外企业注册”, 完成注册后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进入相应登记事项,选择“第三方填报”,按提示输入申请人传递的 SN 号和密钥后完成表单填写。
建议注册时公司类型选为“其他”,或联系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人工校核,联系电话 010-84665815,或者添加 QQ 号 3165191681 进行咨询。
请 登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网 站(http://zwfw.mee.gov.c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选择“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更多”,选择“增补列入名录申请”,按要求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使用已注册账号进行登录,点击页面右侧边栏“我的资料”,在企业信息中更新联系人信息,点击“修改”即完成联系人更改。
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个人注册账户不能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需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
申 请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生 态 环 境 部 政 务 服 务 平 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名录》查询,确认相关化学物质是否列入《名录》。
固管中心系统归类整理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常见问答、登记办理情况等详细信息,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和持续动态更新,可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一站式”便捷查询,具体 网址如下: https://www.meescc.cn/ggzc/bszn/xhxwzgl_20061/。
1)建议使用 Windows 系统 Edge、Google 的 Chrome、火狐、360 极速版等浏览器。 2)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个人注册账户不能使用新化学物质登记系统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必须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请确认是否因使用个人注册账户登录所致。
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问题
不需要。但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载明事项或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令)和《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要求,属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第三条规定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以及 12号令下获批的常规登记证上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规定了提交年度报告要求的新化学物质,需要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为获准登记的次年起,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报告范围为提交年度报告之年的上一年度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向环境排放情况,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对于物理化学性质境内外测试机构有相应要求,GPC 等谱图的测试机构与物理化学性质测试机构要求相同。
申请人应提供的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为从权威机构获取的准确、规范信息,或是来自公开出版的文献报告、权威数据库等。俗名、行业通用名等作为别名提供。 化学物质的标识信息应与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相关信息对应一致。
证明材料中化学物质信息应与申请物质的规范化学名称对应。如不对应,应提供其他关联性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化学物质信息与申请物质信息完全对应一致。
应按照填表说明要求完整、规范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重点注意以下 几个方面: 1)填写内容前后保持一致; 2)申请用途不属于出口用的,填写实际国内加工使用方信息; 3)申请用途属于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或兽药中间体的,提供详细说明,说明属于中间体的详细情况及下游加工使用情况和最终产品信息等; 4)测试数据相关信息填写与测试报告保持一致; 5)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豁免条款的数据,在申请表结果描述项内进行说明等。
提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中文名称、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应一致; 2)申请标识信息保护的,类名按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编写; 3)化学名称注意空格、连字符、上下标,名称末尾不用加标点; 4)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应提供 SMILES 码; 5)分子式注意下标等。
证明材料可为申请人与前代理人、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申请人与前代理人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与新代理人签署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以及新代理人的营业执照等。其中代理关系三方协议或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合同或协议中需明确规定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以及衔接时间。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规定,首次活动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首次活动报告”进行 填报。
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在 7 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申报登记证,活动类型拟由进口变更为生产或者生产加进口的,如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办理:(1)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 号,以下简称 12 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聚合物备案的需考虑排除情形),并提供 7 号令已取得登记的情况说明;(2)参照 12 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简易登记证变更。
提交新化学物质备案申请后,应留意备案抽查的补正要求。系统发送备案物质补正通知后,会自动向账号绑定的联系人发送短信提醒,备案人应及时查看补正通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需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的登记物质,每年都应按要求提交年度活动报告,直至该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原 7 号令下已取得的常规申报或简易申报登记证应交回换发新的登记证,不需要办理登记证撤销。
需结合化学物质的化学名称、CAS 号、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判定是否是同一化学物质。
相关信息链接地址如下:https://www.meescc.cn/ggzc/bszn/cssysgl/,如无法打开链接,可尝试使用 IE、谷歌等浏览器。
不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会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网站进行公开。
备案申请打印后不可编辑,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形修改相关信息:一是备案申请未提交系统的,需重新填报;二是备案申请已提交系统的,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第 51 号)第 20 页“(四)备案程序”的规定:“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申请人需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办理备案变更申请。请点击系统备案事项中的“备案申请”,在备案表的“001 备案类型”选择变更备案,并提供前备案回执编号,并完整填写变更后的备案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结果公开信息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http://www.mee.gov.cn),按顺序点击以下栏目:业务工作>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化学品环境管理>新化学物质。
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中生态毒理学数据豁免条件,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3 符合鱼类蓄积实验豁免条件,但正辛醇/水分配系数(logKow)数据应源自测试报告。
需要办理。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首次生产之日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以下简称 7 号令)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7 号)的规定已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相关登记在《办法》施行后继续有效。7 号令下取得的简易登记证,应当遵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相关规定。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7 号)的规定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五年的,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截至 2021 年 1 月 1 日,尚无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的,自《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之日起满五年,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按照《办法》的规定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 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物质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列入《名录》,企业无需提交申请。
7 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变更,需符合《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要求。如需变更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变更”进行填报。
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相关要求执行。《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公开及延期申请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规定,申请人应通过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材料,不需要邮寄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但换发新登记证的除外。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规定,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2)更换代理人的相关责任义务规定;3)代理关系的有效期。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有效期应涵盖登记证持有人或备案申请人责任和义务的有效期,或在有效期满前续展。
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量无下限规定,用于允许用途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需要办理新用途登记。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不会。《新化学物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名录》。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规定,登记证持有人或者其指定代理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登记证号为准,提交 1 份包含此新化学物质变更前后涉及的本年度全年活动情况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表》。
原登记证已提交过首次活动报告的,不需要提交新登记证的首次活动报告,反之则需要。
不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年第 51 号)规定,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对于有唯一、确定分子结构的申请物质,须提供其 SMILES 码。
拟变更登记证申请人名称或代理人名称的,在“2.申请人名称”或“3.代理人名称”处填写拟变更后的申请人的名称或代理人的名称。具体参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配套表格及填表说明》(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具体示例链接的图所示:https://www.ehs.ac.cn/wp-content/uploads/2024/08/新化学物质建议登记证变更申请表.png
7 号令下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46 号)(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010/t20201029_805427.html) 规定申请撤销,具体操作如下: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登记证撤销”进行填报。
可以
网上登记系统的使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已纳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可用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未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的企业需登录http://zwfw.mee.gov.cn/ecdomain/#/commonPage_1,点击右上角的“注册”完成新用户企业注册。
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个人注册账户不能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请使用企业注册账户登录并进行新化学物质相关事项申报。
“第三方”企业需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账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后,在对应的事项内选择“第三方填报”,按提示输入申请人传递的SN号与密钥后,完成表单填写。
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具有“账号分配”功能,请使用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账号(主账号)进入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在首页右上角点击“账号分配”,进入后再点击“新增用户”增加子账号。
请检查公司网络设置或防火墙设置对政务服务平台是否有联网限制;或尝试延后登录,或通过系统技术问题咨询与反馈 QQ 群(群号码:515825813)及时联系运维人员解决。
请手动修改政务服务平台网站的网https://zwfw.mee.gov.cn 为http://zwfw.mee.gov.cn 后重新登录。若还是无法登录,请通过系统技术问题咨询与反馈 QQ 群(群号码:515825813)及时联系运维人员。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51号)规定,年度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事项,进入后点击“年度报告”进行填报。
请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进行查看并继续编辑。
建议尽量使用 Edge、Chrome、火狐、360 极速版等浏览器。
点击“打印”按钮后,系统自动为该份申请分配唯一识别 SN 号,因此点击“打印”后的申请表不能继续修改编辑。
建议尽量使用 Edge、Chrome、火狐、360 极速版等浏览器。
可以,请点击表单下方的“存草稿”,便于后续继续填写未完成的表单。
请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并进入备案事项,点击左上方的“消息通知”(铃铛状图案)进行查看。其他事项查看各类通知的方法与备案事项相同。
不可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主账号可以查询子账号办理的流程进度与历史记录,反之则不可以。
第三方密钥的有效期是 15 天。第三方需在有效期内登录网上登记系统使用密钥点击“开始协助”,尽快完成第三方的填写。
不是。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完整填写申请表单后点击“打印”生成的 PDF 左上角显示的唯一识别号码即为 SN 号。
“已办结”是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传递给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的办理状态,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成功提交备案申请后,在平台右侧“我的办件”中显示该状态。而备案回执则是发送至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备案”事项中的“消息通知”栏目(页面左上角的小铃铛图案),请进入填写备案申请表时的系统,依次点击“备案”、 “消息通知”(小铃铛)查看备案回执。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51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会显示“已办结”状态。需要说明的是,政务服务平台显示的“已办结”,并不表明备案申请完全符合备案要求,申请人应对备案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负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系统中收到的所有备案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相关规定详见《指南》第 20~21 页。
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申请事项中点击“历史记录”,可通过对应 SN 号查看登记或备案的状态。
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 SN 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在“预览”模式下打印输出的文件没有 SN 号码,因此请勿在“预览”模式下进行打印。正确打印步骤为: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后,应先点击“打印”,生成带唯一识别号(SN 号)的 PDF 文件后,再提交打印机输出纸质打印件。
网上登记系统可以查询新化学物质登记申请的进度。查询步骤为:登录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zwfw.mee.gov.cn/ecdomain),点击“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对应申请事项的“历史记录”中查询审核进度。
可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对应的办件。
可以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相关申请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作为申请人,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指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代理人,共同履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新化学物质进口前应当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进口实际涉及的境外出口商或境内进口商任何一方取得登记均可。
由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者公司 B 办理该新化学物质登记,并需在申请表中备注清楚其委托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 B 应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 12 号)第十一条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第一章第四节有关申请人的规定。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号,以下简称《指南》) 第六章第四节有关)撤回登记申请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申请、简易登记申请、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登记证变更申请等申请受理后,在获得批准前,申请人可提交书面撤回登记申请,说明撤回理由。 办理撤回登记申请需通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网址为: http://zwfw.mee.gov.cn。具体操作可参照以下步骤进行: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 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首先确认该化学物质是否属于《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如属于,则应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 第六章第一节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规定,办理相应登记。
备案的进度查询或回执下载只能通过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的以下操作进行。具体如下:登录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并进入备案事项,在历史记录中的“查询”项中输入 SN 码进行进度查看或回执下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0 年第 51 号)规定,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不需要。请按照补正要求在原申请表上进行修改提交,不需要重新进行填报,具体操作如下:在新化学物质网上登记系统中点击表单所属的申请事项,进入后点击上方的“历史记录”查找表单对应的 SN 号,点击“补正”进行编辑、提交。
申请人在办理常规登记或简易登记时应提前做好规划,预计活动时间应满足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应与“三废”处理处置方式对应,围绕申请的新化学物质有针对性地进行描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账号注册问题,可添加 QQ 群781068218 联系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咨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技术问题,可添加QQ群515825813联系系统运维技术支持工作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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