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申请注册化妆品新原料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境外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并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根据中国化妆品相关法规的要求,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取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备案,提交下列资料:
1.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 新原料研制报告;
3. 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4. 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5. 新原料技术要求资料。
1. 原料注册、备案全程代理专业服务;
2. 制定新原料注册备案方案;
3.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试验监理;
4.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评估报告;
5. 辅助注册备案资料的编写;
6. 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补正;
7.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年度报告。
1. 专业法规团队:拥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一对一定制化技术服务。
2. 资源优势:拥有高质量合作伙伴,帮助客户选择试验机构、高效对接试验。
3. 完善的服务体系: 从咨询、检测、注册备案到培训,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 合理的费用预算:通过提高团队效率,为客户提供优惠的价格和优质的专业服务。
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原料预期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的相关属性,才可以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如某种原料发挥作用的使用方法是通过口服或者注射,不符合《条例》对化妆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即“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或者该原料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则不能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同时,根据《规定》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应当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性状、特征和安全使用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成分应当相对明确,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提交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
根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和信息: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为充分提示新原料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应以注册备案新原料为研究对象,开展相应的毒理学试验。如新原料的实际商品化销售形式为其稀释溶液,也应以新原料为研究对象,不应直接以商品化稀释溶液为研究对象开展毒理学试验。开展毒理学试验时,受试物形式、剂量水平等应符合相关方法要求,充分反映新原料物质本身的毒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