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机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址:https://zwfw.nmpa.gov.cn/web/taskview/11100000MB0341032Y100207202300001),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
设定依据 | 《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中“(三)标管中心负责对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审核”。 |
法定办结时限 | 属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中的医疗器械的,标管中心应当自其受理分类界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确认工作。补充资料及专家研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其他情况的分类界定申请暂无办理时限规定。 |
受理条件 | 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进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二级网站的“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页面(网址: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ylqxbzhgl/index.html),点击进入“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注册后填写《分类界定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申请材料。 在线打印《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应与上传的申请材料完全相同)加盖申请企业骑缝章,寄送至相关单位。境内产品的相关材料寄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相关材料寄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院4号楼B404房间,邮编:102629)。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分类界定申请表; (二)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 (三)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四)进口上市证明材料(如有); (五)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六)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其中对于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至少还应当提交: 1.与国内外已上市相关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依据; 2.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 3.产品的创新内容; 4.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办理流程 | 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
标管中心负责对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分类界定申请组织研究审核。 标管中心对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分类界定申请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预分类界定意见的分类界定申请组织审核后,认为属于《分类目录》等文件中的医疗器械的,标管中心直接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分类界定结果;认为属于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中的医疗器械的,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相关专业组研究提出产品分类技术建议,标管中心复核后在分类界定信息系统告知申请人。标管中心应当自其受理分类界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确认工作。需要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如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补充资料,或逾期未提交补充资料的,标管中心将退回申请。补充资料及专家研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时限内。 |
申请材料 | (1)分类界定申请表;
(2)产品照片和/或产品结构图; (3)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4)进口上市证明材料(如有); (5)资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6)其他与产品分类界定有关的材料; (7)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需提交与国内外已上市相关产品、《分类目录》或分类界定通知文件中相关产品的分析及对比,并说明符合新研制尚未列入分类目录产品的判定依据; (8)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需提交核心刊物公开发表的能够充分说明产品临床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专著及文件综述(如有); (9)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需提交产品的创新内容; (10)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等文件的新研制产品,需提交信息或者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
其他说明 | 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的相关要求:列入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医疗器械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或经分类界定属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均应按2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临床试验,欢迎来信(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