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官方办事指引 | https://zwfw.nhc.gov.cn/bsp/xxdcp/202011/t20201124_1518.html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申请人条件 | 企业、个人。 |
批准条件 |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符合新消毒产品的定义,安全有效,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 |
延期评审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1.需要补充技术性材料的; 2.需要对产品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或核查的; 3.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 4.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延期评审的其他情况。 |
不予许可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2.生产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3.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材料的; 4.标注的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的; 5.提交申请材料与样品、现场核查等内容不符的; 6.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7.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存在安全风险及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
复核申请 | 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中的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评审部门根据复核申请,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对产品进行重新评审,并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
是否收费 | 否。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201项“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卫生计生委。 |
申请材料目录 | 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表常见问题: (1)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应在网上操作打“√”,不应手工填写打“√”。 (2)法定代表人(签字):应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法定代表人名章无效。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产品同时填写生产企业中文名称。 |
办理基本流程 | (详见https://zwfw.nhc.gov.cn/bsp/xxdcp/202011/t20201124_1518.html) |
办理时限 | 60个工作日 |
结果送达 | 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