ㅤㅤ兽药进口单位在进口《进口兽药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所列兽药时,要按照海关商品编号向农业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ㅤㅤ《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4号公布,国务院令2014年第653号部分修订,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部分修订)。
ㅤㅤ《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2号公布)。
ㅤㅤ《进口兽药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
ㅤㅤ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507号)。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
ㅤㅤ进口少量科研用兽药,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和科研项目的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
ㅤㅤ进口注册用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并提交兽药进口申请表。
ㅤㅤ国内急需的兽药,由农业农村部指定单位进口,并发给《进口兽药通关单》。
ㅤㅤ《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ㅤㅤ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禁止进口。
ㅤㅤ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禁止进口。
ㅤㅤ1. 《兽药进口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原件)。
ㅤㅤ2. 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试验方案等材料(适用于少量科研用兽药)。
ㅤㅤ3. 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审查意见文件(适用于进口注册兽药样品、对照品、标准品、菌(毒、虫)种、细胞等)。
ㅤㅤ4. 国内急需兽药进口,兽药进口(通关单)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ㅤㅤ4.1进口单位的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ㅤㅤ4.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ㅤㅤ4.3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适用疫苗)。
ㅤㅤ4.4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ㅤㅤ4.5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ㅤㅤ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ㅤㅤ4.1进口单位的合法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ㅤㅤ25个工作日
ㅤㅤ企业依流程取得《进口兽药通知单》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填报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ㅤㅤ1. 《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R”,在编号栏填报进口兽药通关单号。
ㅤㅤ2. 《进口兽药通关单》实行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ㅤㅤ3.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兽药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进口料件或加工制成品属于兽药且无法出口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办理内销手续。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加工贸易企业承担。
ㅤㅤ4. 以暂时进口方式进口的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兽药,不需要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暂时进口期满后应当全部复运出境,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口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后方可在境内销售。无法复运出境又无法办理进口手续的,经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商进境地直属海关同意,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监督销毁,海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销毁所需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ㅤㅤ5.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兽药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兽药,免予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兽药,应当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
ㅤㅤ6.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进口,除遵守《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