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的检测、治理、处理和修复中发挥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其易遗传变异等特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畜健康具有潜在危害风险。因此,需严格规范和管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为进一步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强化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组织开展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属于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以及微生物菌剂在实验室内研究使用的,不在范围内。
二、公示信息、范围和时间
公示内容为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的特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
对菌剂提供单位已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并制定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符合《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管理方法(试行)》要求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信息通过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公众号进行公示,向社会发布。
三、基本原则
协会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方式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工作。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微生物菌剂生产、经营的企事业法人。
(二)申报公示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已依法开展环境安全评价,按照相关导则要求分析和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的有害影响和潜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
(三)申报公示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已制定包括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等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审核程序
采用形式审查和技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公示审核。
形式审核主要是对菌剂提供单位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公示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预审查;技术评审主要是组织广东省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领域的专家(至少三位)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六、公示期限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有效期为3年。菌剂提供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协会将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七、变更及撤回事项
菌剂提供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或者微生物菌剂商品名称的,应当及时向协会进行承诺备案。菌剂提供单位变更微生物菌剂的组成或使用环境类型的,原公示信息立即失效,应当重新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
微生物菌剂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在新的科学依据支持下,经论证确有环境安全风险的,协会可以撤回该卫生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公示。
八、试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工/欧工
电 话:020-83523167/18819490994
邮 箱:1418571676@qq.com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8B室
附件:粤环协〔2022〕22号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试行)的通知.pdf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强化微生物菌剂提供、应用及环境安全评价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属于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以及微生物菌剂在实验室内研究使用的,不在本方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是指按照相关导则要求分析和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的有害影响和潜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其公示是指对我省符合环境安全评价要求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相关信息通过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是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公示活动,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的特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遵循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方式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工作。
第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不收取公示费用。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七条 公示内容为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的特定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菌剂提供单位申报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
(二)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承诺书;
(三)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四)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具备微生物分类鉴定、特性检测和环境保护研究或者评价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GLP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CMA)和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五)菌剂提供单位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微生物技术应用相关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的证明材料;
(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 国外引进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三)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产业协会。
第十一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收到申报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组织广东省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领域的专家(至少三位),于7个工作日内,对形式审查通过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对技术评审通过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包括商品名称、主要用途、菌剂提供单位和环境安全评价单位名称等信息,通过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1个月内,菌剂提供单位可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延续公示申请,逾期2个月不提出延续公示申请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菌剂提供单位改变企业名称或者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商品名称的,应当及时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六条 菌剂提供单位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组成或使用环境类型的,原公示信息立即失效,应当重新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并重新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提出公示申请。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在新的科学依据支持下,经论证确有环境安全风险的,省环保产业协会可以撤回该环境安全评价公示。
第十八条 提供单位应当向应用单位提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协同应用单位在技术上做好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用的环境安全控制与应急处理工作,并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本省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按年度向省环保产业协会报告所提供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应用情况。
第十九条 省环保产业协会工作人员、参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技术审查的专家应当保守菌剂提供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统一制定,可在广东环保产业网下载:
(一)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承诺书(见附件2);
(三)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四)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五)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商品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申请表.docx
附件2 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承诺书.docx
附件3 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公示延期申请表.docx
附件4 广东省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提供单位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docx
原文出处: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