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ㅤㅤ为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ㅤㅤ一、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以下简称《命名原则》,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 9983 3号)中“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同时废止。兽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命名原则》命名兽药商品名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此《命名原则》审查和审批兽药商品名称。
ㅤㅤ二、为维护行政审批工作的严肃性,经研究,现调整兽药商品名称审批有关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产品批准文号申表中“商品名称’’一栏,每种兽药可同时填写三个商品名称,供审过程中备选;三个商品名称均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同时,产品批准号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等变更申请。2006年月1 5日前受理的申请,如需要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申请人应2006年12月3 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我部,逾期不再理此项申请。
ㅤㅤ三、请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容通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
二o o六年十月十日
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
ㅤㅤ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
ㅤㅤ二、不得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相同的文字。
ㅤㅤ三、不得使用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ㅤㅤ四、不得使用同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ㅤㅤ五、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
ㅤㅤ六、不得使用夸大宣传或带有欺骗性的文字。
ㅤㅤ七、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
ㅤㅤ八、不得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文字。
ㅤㅤ九、不得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扩大或者夸大产品疗效的文字。
ㅤㅤ十、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适应所有病症的文字。
ㅤㅤ十一、不得使用直接表示产品剂型、原料的文字。
ㅤㅤ十二、不得使用与兽药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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ㅤㅤ十三、不得使用兽药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
ㅤㅤ十四、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文字。
ㅤㅤ十五、不同品种兽药不得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ㅤㅤ十六、同一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种兽药,成分相同但剂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原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