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兽药监测期期限(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公告第449号)

农用化学品
2024.07.10

第449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我部确定了不同类别新兽药的监测期期限(见附件),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1月14日批准的新兽药的监测期,我部将根据本公告的规定确定,并予公布。

                    二OO五年一月七日

 

原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