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决定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证明事项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另行修改。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19年4月18日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从业年限证明 |
办理乡村兽医登记所需相关证明 |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2 |
转基因检测报告 |
申请品种审定需要提交的证明 |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 |
提交书面承诺 |
3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的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三项 |
提交书面承诺 |
4 |
身份证明、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
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提供的证明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不再提交 |
5 |
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提交的证明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第五条第六项 |
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6 |
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所需证明文件 |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 |
不再提交 |
7 |
兽药生产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进口兽药申请所需证明性文件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
不再提交 |
8 |
申请人营业执照、申请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时提交的证明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9 |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所需证明文件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不再提交 |
10 |
申请人法人证书复印件 |
申请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时提交的资质证明 |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 |
由申请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 |
动物及动物产品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
动物及动物产品补检提交的证明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提交书面承诺 |
12 |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公函证明,《人工繁育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 |
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应提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九条 |
不再提交,审查相关评估报告等材料 |
13 |
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证明 |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需提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不再提交,核查法定证照 |
14 |
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制品的证明 |
利用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制品需提供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二十四条 |
不再提交,核查法定证照或批准文件 |
15 |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各方董事委派书、身份证明 |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 |
不再提交 |
16 |
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结业证书 |
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提交的证明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 |
不再提交 |
附件2
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
申请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提交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33号 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第一批) 第54项 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服务指南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 |
2 |
以前进口过该品种大田用商品种子的证明材料、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安排进行种植试验的书面同意证明、非转基因种子证明材料 |
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需要提交的证明 |
《农作物种子进口审批办事指南》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 |
3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提交的证明材料 |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 |
提交书面承诺 |
4 |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合格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临床试验批准文件、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批准性文件的复印件 |
兽药注册需要提交的证明性文件 |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变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的要求》)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 |
农业部公告第2335号(《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有关规定 |
||||
5 |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的复印件 |
部本级兽药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文件 |
农业部公告1704号 第十二项有关内容 |
不再提交 |
6 |
拟使用实验室的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
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提交的证明 |
《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申请条件要求有关规定 |
提交书面承诺 |
7 |
无公害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产地证书 |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定提交的证明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 |
不再提交 |
8 |
船舶证书失效期间是否违规从事渔业活动的证明 |
长时间不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恢复生产重新办理远洋渔船证书时需提供的证明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证件和远洋渔业项目办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09〕90号)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政府部门内部主动核查 |
9 |
维持所需物种数量生存的资金来源证明 |
因驯养繁殖申请捕捉、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需提供的证明 |
《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族馆和展览、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1996〕3号)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审查相关评估报告等材料 |
原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