ㅤ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2月17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0年4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原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月19日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同时废止。
ㅤㅤ按照《办法》的规定,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ㅤㅤ(1)未列入IECSC《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如:
ㅤㅤ医药(含原料药)、农药(含原药)、兽药(含原料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的,以及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ㅤㅤ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产品或者配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ㅤㅤ可变组分物质、复杂反应产物等无唯一、不能确定分子结构的化学物质,以及聚合物;
ㅤㅤ物品在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的新化学物质;
ㅤㅤ非分离中间体之外的中间体;
ㅤㅤ等等。
ㅤㅤ(2)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化学物质。
ㅤㅤ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
ㅤㅤ(1) 国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进口的企事业单位;
ㅤㅤ(2)拟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贸易企业,但需指定境内代理人;
ㅤㅤ(3)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实施新用途管理的化学物质,拟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ㅤㅤ(4)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属于新化学物质,拟改变用途为其他工业用途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方同样均可作为申请人。
ㅤㅤ注:“P”为持久性,“B”为生物累积性,“T”为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