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2〕第53号 (3)《危险化学品目录》 |
申请人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
登记范围 |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化学品;未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但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1)《危险化学品目录》及指南中列明的化学品;(2)《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3)满足《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第2828项闪点判定标准的化学品;(4)主要成分均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少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 |
登记原则 |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企业申请——由企业申请登记; 两级审核——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需要经过当地登记办公室和化学品登记中心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经登记中心终审合格后,由登记中心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分级管理——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市)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
登记时间 | 新建的生产企业——竣工验收前。一般来说,企业在试生产阶段即可办理危化品登记。
进口企业——首次进口前。 |
登记内容 | 1、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2、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4、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健康危害(毒理)特性。 (1)物理危险是指化学品所具有的爆炸性、燃烧性(易燃或可燃性、自燃性、遇湿易燃性)、自反应性、氧化性、高压气体危险性、金属腐蚀性等危险性。(2)健康危害是指根据已确定的科学方法进行研究,由得到的统计资料证实,接触某种化学品对人员健康造成的急性或慢性危害。其中有关的毒理数据包括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或腐蚀性、眼睛刺激或腐蚀性、呼吸或皮肤过敏性、生殖细胞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吸入危害。(3)环境危害是指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危害。其中有关的生态学信息包括生态毒性、持久性和降解性、潜在的生物累积性、土壤中的迁移性等。 5、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1)储存要求:需要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主要指技术方面的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的要求等。 (2)使用要求:主要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等)、危害信息向作业人员公开的手段、作业人员防护措施、消除或降低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危害的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通风等)等。 (3)运输要求:需要登记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本化学品对运输或输送方式的要求、包装方法、包装分类、包装标志、危害信息向装卸人员及运输司机传递的手段、装卸人员防护措施、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6、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
登记企业的职责 | (1)普查建档;(2)依法办理登记并接受监督;(3)指定人员负责登记;(4)依法进行危险性鉴定;(5)依法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电话;(6)合规使用登记证书。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化学品检测,欢迎来信(info@ehs.ac.cn)或致电(0757-28333064)垂询。 |
我们的服务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的编写、审核、翻译; 产品标签和包装的设计、制作; 协助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服务; 数据缺口分析、毒理实验委托监理; 登记材料的编写、审核和协助提交。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生产或者进口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经过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为应急管理部)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三)生产企业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应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产品”是指生产企业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原料”是指生产企业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企业登记时填报化学品名称时: (一)列入目录的化学品,尽量参照目录中的名称,即利用下拉菜单选择。 (二)未列入目录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登记时,不得填写纯英文代号如CY-01。因化学品填报需体现其登记的意义,建议可采用功能性描述+代号来填写。如“抗凝剂CY-01”、“油漆稀释剂PU-112”、“润滑油添加剂X5-01”。 (三)化学品名称中避免出现奇异的符号或空格,如“氨溶液(*30*)”、“硫 酸”。 (四)《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属于2828项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填写集合条目名称“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这样没有意义,需填写具体产品名称。 (五)一般纯物质及部分特殊混合物(如汽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均需填写CAS号, 直接涉及对化学品种类、分布的统计。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或类似),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标明或在组分信息中应说明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关标准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部分危险货物的危险分类不止一个,分主危险性和次危险性,可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一般危险化学品都有主危险性(没有则下拉选择非危险货物),次危险性可能有。如化学品无次危险性则无需填写次危险性。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建议满足三同时审批、试生产阶段再登记。涉及重大危险源时应先进行备案。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流程详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提交的书面登记材料内容。根据国家登记中心2020年向各省登记办发布的取消纸质版登记材料的通知精神,各企业不再提交书面登记材料,通过登记系统提交电子版登记材料。电子版登记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进口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质证书扫描件、生产或进口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一)企业自行设置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应急咨询电话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且为固定电话号码,号码应印在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二)关于进口企业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问题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为了落实上述规定,从促进进口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符合《办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均视为提供了应急咨询电话: 1.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2.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提供委托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3.国外供应商提供在中国国内自行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4.国外供应商提供委托国国内登记机构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
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的原则,依托国家登记中心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省登记办审查合格后交国家登记中心审核,统一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具体为: 登记企业在网上提出注册申请后,省登记办在2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查,初审合格后企业填报登记信息并提交。省登记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至国家登记中心,国家登记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登记企业可在系统中查询登记中心的审查结果。 登记企业修改登记信息和整改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